【陳筱惠╱台中報導】
買預售屋,最怕廣告與實際樣貌不符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,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,總價已含公共設施、設備價金,不論專有的房子、公設,都符合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」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項,主要建材及其廠牌、規格之相關規定,另外不得記載事項中也規定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」,這些都是消費者權益。
除非是重大違約、或公設廣告是當初「主要訴求點」,才可能構成解除契約的要件。
大多以減少價金處理
康馨壬提醒,除非是重大違約、或是建商的公設廣告是當初「主要訴求點」,才會有可能構成解除契約的要件,否則多會以減少價金處理。康馨壬舉例,若當初建商廣告主打公設有樹屋,可以讓孩子享受自然生活,但實際上成屋卻沒有樹屋規劃,這類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理由,若加上「市價會有強烈損失」等,當然構成重大瑕疵。
台中就曾有建商遭到住戶提告,指成屋外觀與預售模型差很大,一審判決住戶敗訴,但二審住戶卻逆轉勝。康馨壬指出,反轉判決的原因就在於,建商申請建照時,圖面申請就已不打算提供與廣告相同的外觀,才得以使法官依對消費者的「有利事證」作出判決,不過這也是少數案件。
逾期交屋恐沒收價金
律師田勝侑指出,這類預售屋與期望值不符的情況,購屋族若主張不點交房屋,可能會因交屋逾期,被建商依違約而沒收價金,除非是本身對這項疏失有十足的把握,不然仍建議購屋族若要主張權利,交屋後可以先保留尾款不付,再與建商協商溝通。康馨壬建議倘若溝通破局,也能先至各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服務中心申訴。
【購買預售屋注意事項】
●買預售屋須有履約保證
●妥善保存建商廣告DM、建材表,避免魚目混珠
●建築物藍圖可要求拍照存證,避免原有公設「被消失」
●如有「客變」需求,購屋前一定要先向建商詢問清楚
●除非重大違約、或建商廣告是主要訴求,才可能解除契約
●交屋後,先保留尾款不付,需要時可與建商協商
●若主張不點交房屋,可能會因逾期交屋被沒收價金,建議以減少價金處理
●若因爭議溝通破局,可至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服務中心申訴
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本文章出處自《蘋果日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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